附录 申诉程序
C.1 如果某球队认为下列情况已对该队造成不利,可以提出申诉:
a)记录、计时或进攻计时钟出现错误,且没有被裁判员纠正。
c)违反所适用的球员资格规定的行为。
C.2 为了使该申诉被接受,应遵从下列程序:
a)该队队长(CAP)应在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告知主裁判员:他的球队对比赛的结果提出申诉,并在记录表上标示“球队申诉队长签名”的栏内签字。
b)该队应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提交申诉原因的书面文件给主裁判员。
c)每次申诉应支付1 500瑞士法郎的费用,如申诉被拒绝,该费用将不予退回。
C.3 主裁判员(或到场的技术代表)在收到申诉原因的文件后,应用书面报告向国际篮联的代表或主管机构陈述导致该申诉的事件情况。
C.4 主管机构应启动那种它认为恰当的受诉程序,并且尽可能快地对该申诉做出裁决;无论如何,该裁决的做出时间不应超过该场比赛结束后的24小时。主管机构应使用一切可靠的证据,包括并不限于使用部分或全部的比赛重放,来做出恰当的裁决。除非有清晰确凿的证据证明申诉文件所述的原因定会导致比赛结果的不同,主管机构不会裁决更改比赛的结果。
C.5 主管机构的裁决也被认为是该赛事仲裁的最终决定,不接受进一步的审查或上诉。例外:对有关资格问题的裁决可根据适用的条例规定提出上诉。
C.6 国际篮联的比赛或其规程中未做其他规定的比赛的特别规则:
a)如果是锦标赛形式的比赛,则接受所有申诉的主管机构应是技术委员会(见国际篮联的内部章程,第2册)。
b)如果是主客场赛制的比赛,接受与资格问题有关的申诉的主管机构应是国际篮联纪律委员会。对于所有其他引起申诉的问题,主管机构应由国际篮联组织一名或多名对国际篮联篮球规则的实践和解释有专长的人士组成(见国际篮联的内部章程,第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