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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 47 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FIBA最新篮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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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职责和权力

第 47 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7.1 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47.2 当发生一起违犯规则、一节结束或裁判员发现有必要中断比赛时,裁判员应鸣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篮、一次成功的罚球之后或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47.3 当判定身体接触或违例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遵循和权衡下列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以利益,也未置对方队员于不利。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比赛中的态度和行为。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是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47.4 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应将抗议原因和事件进过书面报告竞赛的组织部门。

47.5 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他原因 5分钟内还不能继续履行他的职责,比赛应继续。剩余的裁判员应单独执裁剩余的比赛,除非有符合资格的替补裁判员替换他的可能性。与技术代表(如到场)商议之后,剩余裁判员将决定该可能的更换。

47.6 对所有的国际比赛中,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使用英语。

47.7 每名裁判员有权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宣判,但他无权漠视或质问其他裁判员作出的宣判。

47.8 裁判员对篮球竞赛规则的执行和解释,不论是否作出明确的决定,都是最终的,不能被争辩或漠视,除非允许按照抗议程序(见附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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