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规
第 38 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1 定义
38.1.1 队员和球队席人员的任何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1.2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CAP)接替。
38.2 罚则
38.2.1 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2.2 每当犯规者依据这些规则的各个条款被取消比赛资格,他应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如他所愿,也可以离开体育馆。
38.2.3 罚球应判给:
·如果是一次非身体接触犯规:由对方教练员指定的任一本队队员;
·如果是一次身体接触犯规:被犯规的队员。
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侧的中线延长线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一节。
38.2.4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是一次非身体接触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且球未中篮:2次或3次罚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