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规
第 37 条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37.1 定义
37.1.1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是一名队员发生的接触犯规,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包括:
·一名队员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
·一名队员在尽力抢球或在与对方队员尽力争抢中,造成与对方队员过分的严重接触。
·在攻防转换中,防守队员为了中断进攻队的进攻,与进攻队员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该原则在进攻队员开始他的投篮动作之前均适用。
·防守队员试图中断对方的快攻时,从进攻队员的身后或侧面与其造成身体接触,并且此时,在该进攻队员和对方队的球篮之间没有防守队员。
该原则在进攻队员开始他的投篮动作之前均适用。
·在第 4节和每一决胜期比赛计时钟显示2:00分钟或更少,当掷球入界的球在界外并且仍在裁判手中,或者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时,防守队员在比赛场内对进攻队员造成身体接触。
37.1.2 在整场比赛中,裁判员对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解释必须一致,并且只能根据其所作所为来判定。
37.2 罚则
37.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37.2.2 应判给被犯规的队员执行罚球,以及随后:
·在该队前场的掷球入界线处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一节。
应按下述原则判给若干罚球: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且球未中篮:2 次或3次罚球。
37.2.3 当队员被登记 2次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或 2次技术犯规犯规,或 1次技术犯规和 1次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剩下的比赛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7.2.4 如果队员在 37.2.3 条情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只处罚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罚则,不追加取消比赛资格的罚则。